发包方(甲方):__________________公司
承揽方(乙方):_________________ 沁水县金艺不锈钢装饰门市部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和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规,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,订立本合同。
1、工程概况
工程名称:沁水县历山风景区办公楼前不锈钢扶手制作安装工程。
工程地址:_________ 沁水县中村镇下川村。
工程要求:______乙 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制作,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。
2、工期10天
开工日期:_______ 6月10日
竣工日期:_______ 6月20日
保修期:一年,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3、合同价款
不锈钢蛇形杆,单价135元/米(开票价);不锈钢镀钛扶手260元/米(开票价)。数量以完工验收数量为准。
4、工程款支付:合同生效后,材料到场,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,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,甲方付清乙方工程余款。
5、甲方未付清所有工程款项前,乙方保留其制作安装的所有权。
6、主要材料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,按国标生产安装验收。
6.1材料品牌:太钢晋宇牌。
6.2不锈钢镀钛扶手使用201材质,60_1.2,32_0.8,22_0.7不锈钢圆管。
6.3楼梯扶手使用50_50_1.2,50_25_1.0镀钛不锈钢方管。
7、保修、维修及售后服务
保修一年,终身保修,按电话24小时内到现场,72小时内修复。
8、违约责任
合同签订后,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不履行合同,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一次向支付违约金 元。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。其他违约责任按《民法典》执行。
9、解决合同纠结方式
双方友好协商,向民法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起诉等。
10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,壹式贰份,双方各执壹份。
11、合同附加条款
施工安全:施工安全由施工方自负。
12、未尽事宜,双方协商解决。
甲方(章):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(章):_________________ (委托代理人)(委托代理人)
日期:_______ 年6月10日日期:_______ 年6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