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人的财产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分配:涉及到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,对此可以双方协议分配。其他属于个人财产的,仍然归个人所有。
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第七十一条
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前款所称年平均值,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。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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